依据国家对加工交易和征收出口关税的有关办理规则,现将加工交易项下出口应税产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交易项下出口应税产品,如系悉数运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
二、加工交易项下出口应税产品,如系部分运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份额征收出口关税。
详细计算公式是:出口关税=出口货品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制品中运用的国产料件占悉数料件的价值份额
出口货品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品完税价格方法》的规则审阅确认。
三、企业应在向海关存案或改变手册(最迟在制品出口前)时,向海关依照实践申报出口制品中运用的国产料件占悉数料件的价值份额。
四、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履行。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申领的加工交易手册,在2003年5月1日后出口应税产品,亦依照本公告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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